第十章 企业信用档案功能
第四十一条 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成立,其名称、经营范围、股东身份、工作人员信息、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及政府各部门针对企业发布的公开监管信息、消费者发布的评价信息、媒体发布的评价信息,均为向社会公开的公众信息,非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范畴,同时,企业作为向社会提供商业服务、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有接受政府监管、消费者监督的义务。11315征信机构依法将中国范围内所有合法运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各方社会评价信息进行汇集、加工,汇总于其名称(商标)之下,形成企业信用档案,并将此信息依法对全社会免费公开,免费查询。
第四十二条 对于尚未获得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业,可到www.11315.com在线如实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上传企业法人执照扫描件图片等相关企业信息,以丰富企业宣传内容,并设定自己的帐号、密码,认真填写找回密码的电子邮箱、手机号及设定找回密码的问题回答,然后提交“申请认证”申请。待本机构审核后开通,企业通过自己设定的账号密码管理企业信用档案,随时提交信用信息。
对于在11315数据库内尚搜索不到自己信用档案的企业,可在线免费注册,如实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上传法人执照图片,设定自己的帐号、密码,并认真填写找回密码的电子邮箱、手机号及设定找回密码的问题回答,然后提交。待本机构审核后开通,企业可通过自己设定的账号密码登录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后台,完善基本信息,上传信用信息,提升企业形象,展示企业实力。
第四十三条 企业作为信息主体,凭账号、密码进入本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后台。
①通过“基本信息管理”功能将自己企业的基本信息、商务信息进行完善、更新,保持良好企业形象;
②通过“档案信息提交”功能,将自已的良好信息提交,一经核实后可纳入信用档案,提高信用分值,提高企业诚信形象;
③通过“异议信息快递”查看行政认定、行政认可、行政奖惩、质量检查、法院判决、知识产权等信用信息的原始数据,对存有异议的信息提交更正意见;
④通过“客服热线”查看针对自己企业评价信息发布者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方便联系沟通,对于个别不符合实际或存有争议的信息发布公开说明,澄清事实,对于符合事实的投诉,针对性解决实际问题,及时帮助消费者解决困难,最大限度的降低不良影响,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商机,建立长远的商务和谐关系;
⑤通过“信用维权”功能对其他企业发布评价信息,凭借信用和解机制,最低成本的维护自己企业合法权益等。
第四十四条 对于需要11315全国征信系统分支机构征信工作人员提供第三方实地征信服务的企业,可以在线提交申请,凡在已经设立了征信分支机构的区域均可提供该有偿服务,对于尚未设立征信分支机构的区域临时由总部直接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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